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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