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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保護藥品登錄之核准:
一、人用藥品許可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二、核准登錄為動物保護藥品之人用藥品,經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刪除人用藥物類別。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動物保護藥品登錄事項有應辦理變更而未辦理,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情節重大。
四、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黏貼或標示標籤,情節重大。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藥商販賣動物保護藥品應遵守事項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