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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輸入下列其他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陸龜:如附件八之一。
二、蜜蜂:如附件八之二。
三、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如附件八之三。
四、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如附件八之四。
輸入來自澳大利亞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應符合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檢疫條件,如附件九,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圖表附件:
附件八之一 陸龜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八之二 蜜蜂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八之三 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八之四 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九 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檢疫條件.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