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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隔離檢疫物隔離檢疫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植物生長情形及病蟲害發生狀況:
一、草本類植物:每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木本類植物: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