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0: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經歷,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係指其領有獸醫佐證書後之經歷;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係指在專任獸醫師指導之下從事獸醫專業工作。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業經考試或檢覈及格,並取得獸醫佐登記證書者,於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其經歷之認定,不受前項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