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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保存紀錄三年。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買賣者,應提供買方書面購買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