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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後,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土地利用方式、管制事項及開發利用行為之申請程序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
中央主管機關規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時,得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轄區內亟需劃定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位置範圍圖說、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資料及土地利用現況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參考;變更時,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