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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辦理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選資格之複審,應
成立會務委員複審小組,在中央由中央主管機關七人 (含召集人) 組成;
在台北市政府由建設局三人 (含召集人) 、法規委員會一人、中央主管機
關一人組成。
前項複審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複審初選小組所送會務委員之資格及評分。
二、依各會之分區就資格符合者所得評分高低,按各會及分區之核定名額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核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