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2: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校院推薦續任。
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