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津貼之初審程序如下:
一、各基層農會、漁會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造冊連同申請書送勞工保險局。
二、勞工保險局受理服務平臺之線上申請後,就漁會甲類會員之申請案,通知各基層漁會辦理初審。各基層漁會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傳送勞工保險局。
各基層農會、漁會應將前項完成初審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每月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或津貼人員之電腦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達勞工保險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