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10: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免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
農會之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及應選出名額在農會及各農事小組公告,並以書面通知選舉人。
前二項之選舉、罷免,應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