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範圍,包括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實施、讓與、信託、委任、委託、收益、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前項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之行為,屬智慧財產權終止維護、專屬授權實施、讓與、信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實施、再授權、無償授權、自行生產商品銷售或國際交互授權等方式,應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管理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契約另有約定、法規另有規定或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管理單位辦理前項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協)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