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3: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
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