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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畜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家畜保險契約所載飼養場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或違規使用藥物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