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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田間試驗機構應訂定作業管理規範並據以實施;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對外應明顯標示事項。
二、對田間試驗材料、人員、機具及車輛出入之管制事項。
三、各項作業、設施及設備之定期檢查事項。
四、隔離設施及機具之清潔管理。
五、試驗殘體、廢棄物及排放水之處理事項。
六、應記錄之作業、檢查、出入及其他管制事項。
七、違反作業規定或其他安全問題之緊急處理及通報機制。
八、其他執行田間試驗應注意或禁止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