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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理漁會出資或投資之申請案,直轄市、縣(市)漁會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案件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者,審查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屆期不補正者,得逕予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