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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銷之;並將其成立及結束時間,通報當地漁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