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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救難漁船施救之費用、減少作業之損失,人員傷亡之醫卹費用及漁船損壞
之修繕費用,遇難漁船船主應按救難漁船施救損失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遇難漁船船主無力支付前項補償費用時,救難漁船船主得申請漁船海難救
助基金補助;其最高金額為補償費之半數。但遇難漁船沈沒者,救難漁船
船主得申請全額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