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於公告後,主管機關應將其圖說於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應將圖說妥為保管,以供查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