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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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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標售林產物,應由管理經營機關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林產物之位置、面積、材積、樹種、材種、作業方式、採運期限。
二、投標及開標之日期、地點。
三、其他與標售有關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