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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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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辦法受獎者,同一級以一次為限,復因其它情形,應再予獎勵者,得進一級給獎,其已領有最高級獎勵者,如確具特殊貢獻,私人每人得再發給特別獎勵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但同事蹟受獎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提高為新台幣三十萬元,由受獎代表具領後均分之,其名額每年以八名以下為限。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受獎之團體,其造林績效特殊卓著者,得再發給每一團體造林特別獎勵金新台幣五十萬元,其名額每年以二個以下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