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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森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限制採伐:
一、林地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三、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四、其他必要限制採伐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