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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變更。
二、減列驗證場區、驗證產品品項。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