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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由班長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召集之。班長及副班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輔導單位指定一名班員代為召集之。
農業產銷班班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應邀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
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留存,並送輔導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