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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品種權主張下列事項者,應於申請時聲明之:
一、未超過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二、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載明第一次申請品種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三、不予公開之營業秘密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