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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稱。
二、產品品項。
三、驗證基準之名稱。
四、驗證有效期間。
五、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
六、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名稱。
前項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