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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之部分驗證業務有不能執行時,應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驗證機構不能執行部分之認證,並變更其認證範圍及配合換發認證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