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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前項作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事項。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一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