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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檢查結果通知保險對象;發
現需要追蹤治療之病症,並應通知保險對象接受治療或轉介至適當醫療機
構治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