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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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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疾管署同意另定繳納日期或期限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