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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抽樣之檢體送驗時,主管機關應填具檢驗單,並派員送至或郵寄至檢驗機關(構)。
對於易碎品或有特殊貯存要件之檢體,送驗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