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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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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進行現場查核,必要時,得聘請技術專家參與。
前項查核,應製作紀錄;發現有缺失者,應將缺失紀錄及改善期限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限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改善或未送改善報告者,予以駁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