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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已解散或歇業,或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其登錄。
產品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該產品之登錄狀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