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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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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依本辦法核發之證明書:
一、化粧品登錄證明文件或許可證經撤銷或廢止。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
化粧品製造場所經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檢查結果不合格,經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廢止其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