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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託抽查者不得將受託事項委託第三人辦理。
受託檢驗者經委託機關同意,得將受託事項分包第三人辦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訂定委託契約者,並應遵循該法有關分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