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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藥廠所有作業場所應有良好之採光與通風設備;必要時,應有適當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
製造、加工區域之空氣供應,應配合其潔淨度,設置包括前濾器及微粒過濾器之適當空氣過濾系統。
原料、產品、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儲存場所及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場所,應維持防止品質降低之適當環境條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