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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委託者對於受試者可獲得之補助及付款方式,不得有強迫或不當影響受試者之情形。
受試者之補助,應按臨床試驗進行之進度依比例給付之,不得於試驗完成後方為給付。
受試者補助之付款方式、金額及付款進度,應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給與受試者之書面資料;補助按比例分配付款之方式,應詳細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