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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藥理及毒性試驗資料
血漿製劑至少應提供單一劑量之毒性試驗資料,以說明其安全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