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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前項末期病人之確診,應由二位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