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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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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護理機構對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護理機構不服前項評鑑申復之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