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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護理督導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並曾任公立醫院或私立教學醫院護理長職務,合計五年以上之經歷者遴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