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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教學醫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訂之特殊治療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
二、治療方法,包括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
三、接受治療者之標準。
四、治療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資料。
五、有關文獻報告及其證明文件。
六、預期治療效果。
七、可能傷害及處理。
八、評估及追蹤或復健計畫。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