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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