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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四條之獎勵;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