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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設衛生教育中心及人口與健康調查研究中心,分別掌理
衛生教育之規劃與推動、衛生人員在職訓練與其有關人口、健康之調查研
究及資料管理等事項。
前項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