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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院,置分院長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前條編制表所訂員額內調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