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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各省 (市) 、縣 (市) 及重要港口、機場設檢驗站
。
檢驗站置主任,由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