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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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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籍旅客向民營退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申請退還其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之營業稅,應提供該旅客持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授權發卡機構發行之國際信用卡,並授權民營退稅業者預刷辦理特約市區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百分之七之金額,做為該旅客依規定期限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擔保金。
民營退稅業者受理外籍旅客依前項規定申請特約市區退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外籍旅客將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出境,始得受理外籍旅客申請特約市區退稅。如經確認外籍旅客未能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出境,應請該等旅客於出境前再行洽辦特約市區退稅或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二、依據退稅明細申請表所載之應退稅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註「旅客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之字樣)、外籍旅客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以下簡稱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
三、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將特定貨物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或經海關查驗不合本辦法規定者,將依規定追繳已退稅款。
四、告知外籍旅客應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並持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洽民營退稅業者於機場、港口設置之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應否辦理查驗。
前項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之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