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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經營者,應分就其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及操作人員之
訓練,訂定實施辦法。
前項辦法之實施,應做成記錄,並列為安全檢查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