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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用觀測站結束觀測業務時,應於結束觀測業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